9CaKrnJTVaL world.huanqiu.comarticle纪念美国大法官斯卡利亚/e3pmh22ph/e3pmh26vv【环球网综合报道】还是在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宣布即将退休,参议院正为敲定首席大法官的继任者吵得不可开交。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大法官+8名大法官组成,时任总统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提名已经是大法官的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担任首席大法官一职,又提名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补齐空缺,两人都是保守派法官。大法官的提名需要参议院简单多数通过才能生效,1986年的参议院由共和党籍参议员稍占多数(53-47),自由派的民主党籍参议员把火力集中到了伦奎斯特身上,而没怎么找斯卡利亚的麻烦,不惹人注意的斯卡利亚获得了98-0的全票通过(不过最后伦奎斯特以65-33也获得通过)。30年前投下赞成票的参议员应该想象不到,人们对斯卡利亚2016年2月13日的突然离世会做出怎样的反应:《纽约时报》称,斯卡利亚是保守派法律巨人;美国企业研究所悲痛地表示,美国失去了一名爱国者和坚定的宪法守护者;《大西洋月刊》认为,斯卡利亚永久改变了美国人思考宪法的方式,如今自由派、保守派都得按照他的游戏规则来行事;《经济学人》则观察,斯卡利亚的去世造成的政治、法律影响要比05年伦奎斯特的去世大得多。 身为美国最重要的保守派人物之一,斯卡利亚究竟有什么能耐,能让自由世界的媒体放下政治立场,纷纷对其进行整版的缅怀和纪念?斯卡利亚到底有多么与众不同,让那些常常反对他的自由派媒体对其做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大法官之一”的评价?从1986年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以来,斯卡利亚最为人所熟知的形象,就是他作为一名冷酷无情的异议者。20世纪80年代,沃伦•伯格的最高法院还有各大法学院流行的宪法理论是“活的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这种理论认为宪法的解释应该随着时代与时俱进。斯卡利亚十分痛恨这种解读,他遵从原旨主义(originalism),严格根据文本来解释宪法,也就是按照18世纪制宪先贤赋予宪法的含义来解释。按照斯卡利亚的话来说,“当时法律圈根本不把原旨主义作为一个严肃的学术问题来讨论。”1988年,“莫里森诉奥尔森”案(Morrison v. Olson),最高法院以7-1的票数裁定1978年的《政府伦理法》合宪,该法允许行政分支的司法部长推荐一名独立检察官,到司法分支的最高法院来调查甚至是起诉政府高官。斯卡利亚撰写唯一的异议意见,指责国会通过的《政府伦理法》违反了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他认为,宪法已经赋予了作为行政分支的总统“全部的行政权”,只有行政分支可以进行刑事调查。那作为立法分支的国会再去建立一个独立检察官制度,使得行政分支变得支离破碎,扰乱了三权之间的平衡。斯卡利亚把独立检察官比作“披着羊皮的狼”,后来他的警告得到了印证,立法分支不再更新该法案。斯卡利亚的出现,挑战了最高法院既有的法律原则和秩序。1996年,“美国诉弗吉尼亚州”案(United States v. Virginia),最高法院7-1裁定弗吉尼亚军事学院的单性别教育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该学院原本只招收男生,也曾试图创办只招女生的军事学院以应对诉讼。再次作为单枪匹马的异议者,斯卡利亚写道,“最高法院的意见里,多数都在痛陈我们先辈们关于女性教育的思想有多么僵化……先辈们的思想当然是僵化的。但是一个有着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民主制度,它的优点在于,随时能让那些认为(只招收男性)理所当然的人民被说服,并就此改变他们的法律。”斯卡利亚警告,如果像本案一样,把法官们“自以为是的正确”不受束缚地写入宪法,那这种民主制度就被摧毁了。斯卡利亚很少羞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即使这种观点会冒犯到许多人,甚至疏远自己的盟友。1992年,“李诉维斯曼”案(Lee v. Weisman),最高法院5-4裁定公立学校毕业典礼进行宗教祈祷是违宪的。斯卡利亚作为异议方,直斥他早期的盟友、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的多数意见是“心理学爱好者的业余练习”和“语无伦次”。2002年,“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州”案(Atkins v. Virginia),最高法院6-3宣布处决弱智者违反了宪法第八条修正案的“禁止残忍和异常的惩罚”。作为三个异议者之一的斯卡利亚毫不留情地指出,“很少有法院意见像这个案子的意见这样,只是基于大法官们的个人看法(而不是基于法律)。”斯卡利亚当然喜欢成为多数,也是在1996年,他在写给大法官哈里•布莱克门(Harry Blackmun)的信中提到,“与已过去的9个开庭期相比,本开庭期的末段是我颇为气馁的一段时期。我开始重复自己了,而且看不到行动的实际效果。”但是与其成为多数,他更愿意遵从自己的想法,他很享受撰写异议意见,因为异议意见不需要手下留情,而多数意见有时必须要权衡,确保能吸引到5票。斯卡利亚的挚友、大法官鲁斯•金斯伯格(RuthGinsburg)有时劝说斯卡利亚淡化其异议意见,“斯卡利亚可以逗笑最严肃的法官……如果他不这么好斗,他会取得更多成效”。很显然,金斯伯格的劝说“并不总是成功的。”许多自由派看到斯卡利亚在最高法院投出反对同性恋与同性婚姻、反对堕胎的票,于是就咬牙切齿地将其划入保守派阵营,他们认为斯卡利亚在上述议题上的异议往往都是出于他的保守派立场——这实际上是对斯卡利亚的误读。斯卡利亚私下确实对许多议题有保守派政治倾向,但他最高法院的工作,是将原旨主义远远置于政治倾向之上的。2003年,在“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Lawrence v. Texas)中,最高法院6-3裁定德克萨斯州的一部反鸡奸法违反了宪法,从而使得同性伴侣之间的性行为变得合法。在异议意见中,斯卡利亚愤怒不已,“德克萨斯州的法律不过是执行该州公民的意志,他们认为某些形式的性行为是‘不道德的、无法接受的’”,“这些规制重婚、同性婚姻、成年人乱伦、卖淫、手淫、通奸、兽交、猥亵……的各州法律,都会因今天的判决而面临质疑”。同样地在2015年,“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最高法院5-4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自由派纷纷欢呼雀跃,奔走相告。但斯卡利亚在异议意见中怒吼道,“1868年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时,每个州都将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没有人怀疑这种定义的合宪性……组成多数的五位大法官,竟然脸不红心不跳地得出结论:根据(1868年)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和2003年马塞诸塞州准许同性婚姻的先例,每个州都在135年内违反了宪法。五位大法官竟然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里发现‘基本权利’……”,而这个所谓的权利,当时所有制定并通过修正案的人根本没有提到过。斯卡利亚对同性婚姻不存在偏见,他只是强烈反对这场“毫无法律依据”的判决。他直斥这项判决是司法分支对立法权赤裸裸地夺取,他无不担忧地写道,“这种由非民选的9位大法官进行宪法修订的做法,总是伴随着对自由过度的赞美……一种让人民臣服于9位大法官组成的委员会的政府制度,不配被称作是民主(制度)。”“不要把我描写成一个反同性恋或者反堕胎或者随便反什么的人”,2015年斯卡利亚在一次活动上表示,“我在最高法院做的一切,是对‘谁该决定’来表达意见:一件事该留给人民(也即民选国会)去讨论,还是让我这样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去履行职责?”斯卡利亚对1971年涉及堕胎议题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一直耿耿于怀,想要推翻该案,那也是基于同样的原旨主义,而不是他的个人立场。在斯卡利亚看来,宪法应该是静态的、不变的,只有由选民选出的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程序,才能改变宪法。既然宪法没涉及堕胎,那有关堕胎权的问题必须交由民主程序(也就是民选的国会)处理,非民选的法官不应该介入。斯卡利亚的传记作者琼•比斯丘皮克(Joan Biskupic)曾在书里举了一个斯卡利亚自述的例子:“有时这让我非常尴尬。我做完弥撒,走出教堂,常有些人走到我身前并对我说,‘我想对你说声感谢,感谢你投票支持生命优先原则(也就是投票反对堕胎)。’这之所以让我尴尬,是因为我必须得告诉他们说,不,事实上我认为宪法就是那样说的,我只是照做而已。这和我作为一个天主教徒的身份毫无关系,而只和我是一个好法律人有关系。我已在演讲中多次说到这个问题,也在弥撒之后对民众说过很多次。此类赞美让我很尴尬,因为他们赞美错了。”异议者身份只是斯卡利亚的表面,才华横溢的斯卡利亚年复一日地恪守自己的原旨主义,他顽强地战斗,以阻止其他大法官假借解释宪法的名义,将一时的政治、法律狂热强加于美国之上。他将原本处于边缘的原旨主义发扬光大,以至于他的对手们都得采用他的话语方式,逐字逐句地研究宪法文本内容。有时斯卡利亚能取得历史性的突破,2008年“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最高法院5-4裁定哥伦比亚特区对枪支管控的法律违宪。斯卡利亚撰写多数意见,考虑到宪法第二修正案中的文本和历史,持枪权不止是为了民兵组织才存在,它也是一种个人权利(当然斯卡利亚也说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更多时候他还是继续发出愤怒的抗议,2005年“罗珀诉西蒙斯”案(Roper v. Simmons),最高法院5-4裁定,宪法第八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禁止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罪犯处以死刑,斯卡利亚在异议中暴跳如雷,称多数大法官对外国法律和判例的引用,不过是一种借口,是为了借此改造法律;2008年“布迈丁诉布什”案(Boumediene v. Bush),最高法院5-4裁定古巴关塔那摩关押的恐怖分子嫌疑人,有权在联邦法院寻求释放,斯卡利亚炮轰最高法院首次将宪法权利授予了一个非美国人;而在2015年金诉伯维尔案(King v. Burwell)中,最高法院6-3裁定奥巴马医保改革方案中的医保补贴不违宪,意味着低收入人群可以继续用“税收补贴”来缴纳医保费用,斯卡利亚发表措辞严厉地异议意见,称该法变成了“最高法院医保法”。从政治意义来说,斯卡利亚并不能决定多少判决的结果,他不像温和的保守派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或者桑德拉•戴•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那样经常作为关键一票来决定裁决结果。斯卡利亚可能被这种局面所困扰,但是,“我只知道,50年后我可能会变成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萨瑟兰法官,他被认为在所有事情上都处在失败一方,一个老顽固,也是个老古板”,斯卡利亚2013年接受采访时笑道,“我不在乎(这种评价)。”斯卡利亚这一生真正在乎的事情,是美国民主制度的运转,就像是在1986年斯卡利亚提名被通过时的那个晚上一样:约翰•博尔顿(John Bolton)打电话给斯卡利亚庆祝他获得了98-0的全票通过(参议员巴里•戈德华特(Barry Goldwater) 和杰克•加恩(Jake Garn)因身体原因没参加投票)。电话那头,在一阵沉默之后,斯卡利亚平静地问道,“那两个没投票的是谁?”145576374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renmeizi环球网145576374000011["9CaKrnJTSnD","9CaKrnJTO4C","9CaKrnJTO4n","9CaKrnJTNQJ","9CaKrnJTOE7"]{"email":"renmeizi@huanqiu.com","name":"renmeizi"}
【环球网综合报道】还是在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宣布即将退休,参议院正为敲定首席大法官的继任者吵得不可开交。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大法官+8名大法官组成,时任总统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提名已经是大法官的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担任首席大法官一职,又提名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补齐空缺,两人都是保守派法官。大法官的提名需要参议院简单多数通过才能生效,1986年的参议院由共和党籍参议员稍占多数(53-47),自由派的民主党籍参议员把火力集中到了伦奎斯特身上,而没怎么找斯卡利亚的麻烦,不惹人注意的斯卡利亚获得了98-0的全票通过(不过最后伦奎斯特以65-33也获得通过)。30年前投下赞成票的参议员应该想象不到,人们对斯卡利亚2016年2月13日的突然离世会做出怎样的反应:《纽约时报》称,斯卡利亚是保守派法律巨人;美国企业研究所悲痛地表示,美国失去了一名爱国者和坚定的宪法守护者;《大西洋月刊》认为,斯卡利亚永久改变了美国人思考宪法的方式,如今自由派、保守派都得按照他的游戏规则来行事;《经济学人》则观察,斯卡利亚的去世造成的政治、法律影响要比05年伦奎斯特的去世大得多。 身为美国最重要的保守派人物之一,斯卡利亚究竟有什么能耐,能让自由世界的媒体放下政治立场,纷纷对其进行整版的缅怀和纪念?斯卡利亚到底有多么与众不同,让那些常常反对他的自由派媒体对其做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大法官之一”的评价?从1986年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以来,斯卡利亚最为人所熟知的形象,就是他作为一名冷酷无情的异议者。20世纪80年代,沃伦•伯格的最高法院还有各大法学院流行的宪法理论是“活的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这种理论认为宪法的解释应该随着时代与时俱进。斯卡利亚十分痛恨这种解读,他遵从原旨主义(originalism),严格根据文本来解释宪法,也就是按照18世纪制宪先贤赋予宪法的含义来解释。按照斯卡利亚的话来说,“当时法律圈根本不把原旨主义作为一个严肃的学术问题来讨论。”1988年,“莫里森诉奥尔森”案(Morrison v. Olson),最高法院以7-1的票数裁定1978年的《政府伦理法》合宪,该法允许行政分支的司法部长推荐一名独立检察官,到司法分支的最高法院来调查甚至是起诉政府高官。斯卡利亚撰写唯一的异议意见,指责国会通过的《政府伦理法》违反了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他认为,宪法已经赋予了作为行政分支的总统“全部的行政权”,只有行政分支可以进行刑事调查。那作为立法分支的国会再去建立一个独立检察官制度,使得行政分支变得支离破碎,扰乱了三权之间的平衡。斯卡利亚把独立检察官比作“披着羊皮的狼”,后来他的警告得到了印证,立法分支不再更新该法案。斯卡利亚的出现,挑战了最高法院既有的法律原则和秩序。1996年,“美国诉弗吉尼亚州”案(United States v. Virginia),最高法院7-1裁定弗吉尼亚军事学院的单性别教育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该学院原本只招收男生,也曾试图创办只招女生的军事学院以应对诉讼。再次作为单枪匹马的异议者,斯卡利亚写道,“最高法院的意见里,多数都在痛陈我们先辈们关于女性教育的思想有多么僵化……先辈们的思想当然是僵化的。但是一个有着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民主制度,它的优点在于,随时能让那些认为(只招收男性)理所当然的人民被说服,并就此改变他们的法律。”斯卡利亚警告,如果像本案一样,把法官们“自以为是的正确”不受束缚地写入宪法,那这种民主制度就被摧毁了。斯卡利亚很少羞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即使这种观点会冒犯到许多人,甚至疏远自己的盟友。1992年,“李诉维斯曼”案(Lee v. Weisman),最高法院5-4裁定公立学校毕业典礼进行宗教祈祷是违宪的。斯卡利亚作为异议方,直斥他早期的盟友、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的多数意见是“心理学爱好者的业余练习”和“语无伦次”。2002年,“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州”案(Atkins v. Virginia),最高法院6-3宣布处决弱智者违反了宪法第八条修正案的“禁止残忍和异常的惩罚”。作为三个异议者之一的斯卡利亚毫不留情地指出,“很少有法院意见像这个案子的意见这样,只是基于大法官们的个人看法(而不是基于法律)。”斯卡利亚当然喜欢成为多数,也是在1996年,他在写给大法官哈里•布莱克门(Harry Blackmun)的信中提到,“与已过去的9个开庭期相比,本开庭期的末段是我颇为气馁的一段时期。我开始重复自己了,而且看不到行动的实际效果。”但是与其成为多数,他更愿意遵从自己的想法,他很享受撰写异议意见,因为异议意见不需要手下留情,而多数意见有时必须要权衡,确保能吸引到5票。斯卡利亚的挚友、大法官鲁斯•金斯伯格(RuthGinsburg)有时劝说斯卡利亚淡化其异议意见,“斯卡利亚可以逗笑最严肃的法官……如果他不这么好斗,他会取得更多成效”。很显然,金斯伯格的劝说“并不总是成功的。”许多自由派看到斯卡利亚在最高法院投出反对同性恋与同性婚姻、反对堕胎的票,于是就咬牙切齿地将其划入保守派阵营,他们认为斯卡利亚在上述议题上的异议往往都是出于他的保守派立场——这实际上是对斯卡利亚的误读。斯卡利亚私下确实对许多议题有保守派政治倾向,但他最高法院的工作,是将原旨主义远远置于政治倾向之上的。2003年,在“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Lawrence v. Texas)中,最高法院6-3裁定德克萨斯州的一部反鸡奸法违反了宪法,从而使得同性伴侣之间的性行为变得合法。在异议意见中,斯卡利亚愤怒不已,“德克萨斯州的法律不过是执行该州公民的意志,他们认为某些形式的性行为是‘不道德的、无法接受的’”,“这些规制重婚、同性婚姻、成年人乱伦、卖淫、手淫、通奸、兽交、猥亵……的各州法律,都会因今天的判决而面临质疑”。同样地在2015年,“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最高法院5-4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自由派纷纷欢呼雀跃,奔走相告。但斯卡利亚在异议意见中怒吼道,“1868年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时,每个州都将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没有人怀疑这种定义的合宪性……组成多数的五位大法官,竟然脸不红心不跳地得出结论:根据(1868年)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和2003年马塞诸塞州准许同性婚姻的先例,每个州都在135年内违反了宪法。五位大法官竟然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里发现‘基本权利’……”,而这个所谓的权利,当时所有制定并通过修正案的人根本没有提到过。斯卡利亚对同性婚姻不存在偏见,他只是强烈反对这场“毫无法律依据”的判决。他直斥这项判决是司法分支对立法权赤裸裸地夺取,他无不担忧地写道,“这种由非民选的9位大法官进行宪法修订的做法,总是伴随着对自由过度的赞美……一种让人民臣服于9位大法官组成的委员会的政府制度,不配被称作是民主(制度)。”“不要把我描写成一个反同性恋或者反堕胎或者随便反什么的人”,2015年斯卡利亚在一次活动上表示,“我在最高法院做的一切,是对‘谁该决定’来表达意见:一件事该留给人民(也即民选国会)去讨论,还是让我这样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去履行职责?”斯卡利亚对1971年涉及堕胎议题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一直耿耿于怀,想要推翻该案,那也是基于同样的原旨主义,而不是他的个人立场。在斯卡利亚看来,宪法应该是静态的、不变的,只有由选民选出的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程序,才能改变宪法。既然宪法没涉及堕胎,那有关堕胎权的问题必须交由民主程序(也就是民选的国会)处理,非民选的法官不应该介入。斯卡利亚的传记作者琼•比斯丘皮克(Joan Biskupic)曾在书里举了一个斯卡利亚自述的例子:“有时这让我非常尴尬。我做完弥撒,走出教堂,常有些人走到我身前并对我说,‘我想对你说声感谢,感谢你投票支持生命优先原则(也就是投票反对堕胎)。’这之所以让我尴尬,是因为我必须得告诉他们说,不,事实上我认为宪法就是那样说的,我只是照做而已。这和我作为一个天主教徒的身份毫无关系,而只和我是一个好法律人有关系。我已在演讲中多次说到这个问题,也在弥撒之后对民众说过很多次。此类赞美让我很尴尬,因为他们赞美错了。”异议者身份只是斯卡利亚的表面,才华横溢的斯卡利亚年复一日地恪守自己的原旨主义,他顽强地战斗,以阻止其他大法官假借解释宪法的名义,将一时的政治、法律狂热强加于美国之上。他将原本处于边缘的原旨主义发扬光大,以至于他的对手们都得采用他的话语方式,逐字逐句地研究宪法文本内容。有时斯卡利亚能取得历史性的突破,2008年“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最高法院5-4裁定哥伦比亚特区对枪支管控的法律违宪。斯卡利亚撰写多数意见,考虑到宪法第二修正案中的文本和历史,持枪权不止是为了民兵组织才存在,它也是一种个人权利(当然斯卡利亚也说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更多时候他还是继续发出愤怒的抗议,2005年“罗珀诉西蒙斯”案(Roper v. Simmons),最高法院5-4裁定,宪法第八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禁止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罪犯处以死刑,斯卡利亚在异议中暴跳如雷,称多数大法官对外国法律和判例的引用,不过是一种借口,是为了借此改造法律;2008年“布迈丁诉布什”案(Boumediene v. Bush),最高法院5-4裁定古巴关塔那摩关押的恐怖分子嫌疑人,有权在联邦法院寻求释放,斯卡利亚炮轰最高法院首次将宪法权利授予了一个非美国人;而在2015年金诉伯维尔案(King v. Burwell)中,最高法院6-3裁定奥巴马医保改革方案中的医保补贴不违宪,意味着低收入人群可以继续用“税收补贴”来缴纳医保费用,斯卡利亚发表措辞严厉地异议意见,称该法变成了“最高法院医保法”。从政治意义来说,斯卡利亚并不能决定多少判决的结果,他不像温和的保守派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或者桑德拉•戴•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那样经常作为关键一票来决定裁决结果。斯卡利亚可能被这种局面所困扰,但是,“我只知道,50年后我可能会变成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萨瑟兰法官,他被认为在所有事情上都处在失败一方,一个老顽固,也是个老古板”,斯卡利亚2013年接受采访时笑道,“我不在乎(这种评价)。”斯卡利亚这一生真正在乎的事情,是美国民主制度的运转,就像是在1986年斯卡利亚提名被通过时的那个晚上一样:约翰•博尔顿(John Bolton)打电话给斯卡利亚庆祝他获得了98-0的全票通过(参议员巴里•戈德华特(Barry Goldwater) 和杰克•加恩(Jake Garn)因身体原因没参加投票)。电话那头,在一阵沉默之后,斯卡利亚平静地问道,“那两个没投票的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