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强奸幼童免死罪 奥巴马公开表异议

http://www.huanqiu.com  来源:环球时报  网友评论进入论坛  2008-06-26 09:45

  环球时报驻美国记者王启超报道 美国最高法院发布决议称强奸幼童罪将免除死刑,对此,奥巴马25日公开发表异议,称法院有权对一项犯罪行为考虑处以极刑。


  他在一个记者招待会上说:“我已再三强调死刑在限定性情况下应用于一些骇人听闻的犯罪行为,这种强奸6—8岁幼童的案件就是这种案件,如果最高法院依照这种严密、限制、界定明确的决议,死刑可以在某些重大案件中施行,这并不违背我国宪法。”


  最高法院在25日以5比4通过决议,否决路易斯安那州关于对强奸12岁以下儿童的罪犯处以极刑的法律,称这种刑法违反了宪法中关于禁止酷刑的规定。


  这一裁决首要获益者是路易斯安那州两名分别强奸5岁和8岁儿童的罪犯,他们将免于死刑。这一裁决也宣布了其他5州的相同法律无效。


  奥巴马长期以来支持施用死刑,但同时也批评了死刑的应用方式。他同时还反对将死刑简单应用于团伙谋杀的立法,他辩称语言的模糊容易造成死刑的滥用。


  奥巴马从未完全放弃过死刑的应用,它支持对在社区治安管理下杀害志愿者和以极端残忍手段谋杀老年人的罪犯处以死刑。


  他在其《大无畏的希望》一书中写到:“虽然证据告诉我们死刑无益于制止犯罪,但我相信,有一些可恶之极的犯罪行为如大屠杀、强奸及谋杀儿童已经远远超出了界限,社会对这种暴行处以极刑是公正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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